对毒物与中毒的科学认识
2025年08月10日
对毒物与中毒的科学认识
卡尔丹努斯(H.Cardanus)在1563年提到医师和法学家对毒物的定义有所不同。法学家认为作为毒物的某种物质本来就是药物,只是对人的生命产生了障碍或不利的后果;医师则反对这一见解,认为毒物对生命是绝对不利的,且有别于其他物质。卡尔丹努斯认为摄取各种毒物后在人体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为中毒症状。
1767年,法塞路易斯(Faselius)著书,将毒物定义为“任何进入人体内,依其本身的固有性质,有损于人体的保存或促使其破坏的物质”。同时,指出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口、鼻,有时经由身体的表面。毒物对人体的作用主要是改变机体的固体的和液体的正常组成。其作用方式有刺激性和腐蚀性,使失去知觉,窒息性,有刺激性并使血液浓缩,使体液浓缩并变干,或本身是锐利的尖锐物能机械地损害胃肠及其他尚未发现的作用方式。他还依据上述六种毒物作用机制,将毒物分为六类,记载了上百种动物性、植物性和矿物性毒物,对有些毒物同时介绍了其化学性质,着重介绍了乌头、毒芹、强酸、砷、汞、铅、锑等中毒的症状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