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法规

各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法规

新资源食品因没有人们长期食用的历史,未经历岁月验证,人类对其食用安全性的认识尚不充分,因此,为保障消费者健康,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范畴、审批、标签等做出了规定,建立了上市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审批体系。

欧盟

欧洲于1989年提出了第一个关于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控制新资源食品、食品成分和加工过程的议案,但成员国没能在有关细节上达成一致。1990年英国、比利时和荷兰开始制定国内的审评体系。1996年9月美国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的污染导致了欧洲权威机构和议会的恐慌,10月,议案在议会内迅速通过。1997年1月27日欧盟新资源食品及食品原料法规(Regulation EC 258/97)通过并于5月正式生效,对新资源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审批、标签做出了相关规定。欧盟将新资源食品定义为:1997年5月15日以前没有在欧盟市场上大量消费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包括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成分;主要结构是新的或者有目的改造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含有从微生物、真菌或藻类分离的食品或食品成分;含有从具有安全食用史的传统动植物中分离的食品或食品成分;新的食品加工过程,可能显著改变食品和食品成分的结构和成分,影响食品营养价值。在1997年5月15日以前消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和提取溶剂不属于新资源食品。

欧盟对新资源食品实行“二级审批、多次决定”的程序,先由食品初步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初审,再由欧洲委员会终审。审批通过和未通过的产品以决议形式公布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同时将结果以信件形式发给企业。欧盟新资源食品的标识主要是对“实质不等同于”传统食品的新资源食品做出的规定,要求标签上必须注明:与相应的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包括食品成分、营养价值和营养功能;在新的食品或食品成分中含有但在与之“实质等同”的普通食品中并不含有的物质,且该物质的存在可能对某类特定人群的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如引起过敏反应),以及该物质可能导致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等,对于没有相应传统食品的新资源食品,其标签也必须包括有关特征、特性的信息。

2003年起,欧盟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法规(Regulation EC 1829/2003)将转基因相关食品从新资源食品及食品原料法规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管理。

加拿大

在加拿大,新资源食品是指没有安全食用历史的食品(包括微生物产品),以实质改变产品性质的新工艺加工、调制、保藏或包装的食品,以及由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制成的食品。加拿大卫生部负责本国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主要依据《食品药品法》第28 部分即关于新资源食品的法规。该国对新资源食品实行“一级审批”,由卫生部进行,其新资源食品部门接受新资源食品的通告和样品,然后将样品分发至化学安全局、营养科学局和微生物危害局分别进行审查,评估者首先确定送审样品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范畴,再根据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估指南进行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产品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在卫生部网站上,同时将报告发给企业。标识方面,加拿大对新资源食品未做特殊规定,新资源食品和传统食品都采取自愿性标识,仅当新资源食品具有潜在健康影响时才实行强制性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发生的营养成分改变、食品中含有的过敏原等,但在食品标签中没有必要显示该食品是否来源于基因工程。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将新资源食品定义为非传统食品,即没有被澳大利亚广泛食用的食品。包括:膳食宏量成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提取物,单一食品成分和活的微生物,但不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这二者分别依照另外的法规进行管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是通过《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以下简称《澳新食品标准》)的形式实现的,其1.5.1 部分是专门针对新资源食品制定的,管辖范围为新资源食品及新食品原料。该标准授权的管理部门为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简称FSANZ,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估,评估后列入澳新食品标准1.5.1 名单中的物质方可上市销售。

中国

中国卫生部于1987年发布了《新食品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做出了具体要求。1990年卫生部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将新资源食品定义为:食品新资源系指在中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该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卫生部审批;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卫生部同时还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对新资源食品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加以强调和细化。

2007年卫生部颁布实施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1990年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在中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中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也就是说,中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以食品原料的形式进行,而非终产品,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原料名单进行公布。该办法要求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其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为适应新资源食品不断发展的要求,卫生部组织对2007年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