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现代食品毒理学的形成
食品毒理学(Food Toxicology)原是毒理学和食品卫生学的组成部分。食品毒理学的形成一方面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另一方面,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和高新技术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消费意识的转变,推动了食品毒理学的形成。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最早见于美国在1906年颁布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以及在此基础上,于1938年由国会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47年通过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以后又陆续做过多次修正,至今仍为美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联邦法律。1955年,莱赫曼(Lehman)及其同事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实验评价程序》,美国FDA 在1982年又对这个程序进行了修订补充。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增加了添加剂修正条款,即著名的《德莱尼条款》,条款规定任何对实验动物或人有致癌性的化学物,都不得用于美国的食品。WHO 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自20世纪60年代组织制定了《食品法典》(至今已经数次修订),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农药及污染物在食品中的限量,供各国参考,并以此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20世纪以来,食品工业应用各类添加剂不断增加,农药、兽药在农牧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工矿、交通、城镇“三废”对环境及食品的污染不断加重,农产品和加工食品中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问题越来越突出。人类社会发展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进一步显露出来,如:德国波及全球的“反应停”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和米糠油事件,以及新的致病微生物引起食物中毒,畜牧业中滥用兽药、抗生素、激素类物质的副作用,食品的放射性核素污染;英国疯牛病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人类面临的重大生活或生存问题,从多个角度被提上议程。人们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逐渐从食品不卫生、传播流行病、掺杂制伪等,转向化学品对食品的污染及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威胁方面。这些变化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生活水平提高、市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形势。20世纪70年代,WHO、FAO 和美国FDA提出应以食品安全性评价为重点,将食品毒理学从食品营养和卫生学科中单独分离出来,并成立了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机构,可以说这些组织和机构是现代食品毒理学的先驱,促使食品毒理学研究和安全性评价越来越受重视,其学科发展也日益得到加强。
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中央卫生研究院营养学系与卫生部药品生物鉴定检定所已开始食品毒理学研究,并于20世纪60年代对木薯毒性、农残毒性、粮食熏蒸剂及白酒中甲醇毒性等进行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从而制定了相应的标准。20世纪70年代,根据一些国家已提出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制定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中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1980年年会上首次提出制定毒性评价问题。1994年中国卫生部颁布了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94),该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在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该程序同时也适用于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1995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生产、包装、保藏、运输、销售提出了明确的卫生要求。卫生部组织制定了《辐照食品管理办法》《人体试食试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这些法规、标准促进了中国食品毒理学的成长与发展。
为了培养中国食品毒理学专业队伍,加强食品毒理学工作,提升食品毒理学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由戴寅[2]、韩驰[3]、陈瑶君、严文钰和乔鑫组成教学领导小组,于1975年在上海第一医学院举办了“第一届食品毒理培训班”,并开展了有机磷农药杀螟松、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污染物六价铬、添加剂日落黄的90天亚慢性毒性试验。1980年在杭州浙江医学科学院举办了“第二届食品毒理学习班”。通过两届食品毒理学习班,为各省(区)市防疫部门和高等院校培养了一批食品毒理学工作者,为中国食品毒理学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毒理学会食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还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际毒理学大会、发展中国国家毒理学大会、亚洲毒理学大会、海峡两岸毒理学研讨会,及时了解国内外食品毒理学研究领域的方向和技术前沿,扩大了专业视野,加强了国内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与国外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推动了中国食品毒理学的全面发展,迎来了中国食品毒理学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