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毒理学概念和内涵不断完善

环境毒理学概念和内涵不断完善

在环境毒理学学科形成之初,它是一个广义的学科,包含环境污染物的化学分析及其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之后,从化学特别是分析化学角度研究环境毒理学的学者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环境化学学科”。

1968年,毒理学家卢米斯在《基础毒理学》一书中把环境毒理学列为毒理学的一部分,但是,他没有对环境毒理学提出明确的定义。

1969年,萨豪特提出生态毒理学这一术语以后,他和其他一些学者仅对生态毒理学和经典毒理学的差别进行论述,但是未提出环境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之间的区别。有的科学家认为,萨豪特是用生态毒理学术语代替环境毒理学术语。

之后,一些学者坚持认为环境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是同一学科的两个名字而已(Rudd,1977;Duffus,1980;Cockerham,Shane,1994;Yu,2001,2004,2005;Newman,Unger,200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态毒理学是环境毒理学的一部分(Wright,Welbourn,2001;Rand,2003)。

另有一些学者从毒理学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毒理学是利用毒理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环境污染物对人体的损害作用及其机制的科学(Dixon,1972;Christie and Tansey,2004)。但是,在这些著作中,从来没有对环境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之间的不同进行过比较和论述,且在他们的著作中还夹杂一些生态毒理学方面的章节。

2006年,孟紫强在其《生态毒理学原理与方法》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环境毒理学与生态毒理学之间的差异,认为二者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环境毒理学是研究环境污染物对人体或人群及其生态环境的毒性效应及其规律的科学,而生态毒理学是研究所有有毒有害因素(天然的和人造的)对非人类生物(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生态系统的损害作用及其规律的科学,二者的定义、研究对象和范畴不同。此外,在该书中还提出了判断两个学科的七条具体标准。从此,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践上,为两个学科各自独立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