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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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包装材料法规建设分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三个时期。1964年,由于发现使用电木饭盒可引起食物中毒,卫生部规定禁止生产使用酚醛塑料制造的食品容器,这是中国首次食品包装材料监管活动。1983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管理,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在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除对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重新定义外,还完善和丰富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在此时期,较为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是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65 种助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但未给出迁移标准和迁移分析方式。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志着食品包装材料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与该法同日生效的还有2008 版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该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1 章第170 至189 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等相关法规。新标准中允许用于塑料食品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从原来的38 种增加到了580 种,并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2003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2003 版),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毒性学试验标准,新的评价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了中国食品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应对贸易壁垒的能力。

【注释】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一个由来自北美洲、欧洲及太平洋地区的30 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跨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