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食品毒理学评价体系的建立

2.1 食品毒理学评价体系的建立

食品安全是始终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和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此,世界各国先后建立了适合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在每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中,都包含一个食品毒理学评价体系的建立。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联邦肉类检验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成为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框架性法律,并作为之后制/修订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

日本政府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并将其作为本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在2001年暴发的疯牛病以及后来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下,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于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它围绕消费者至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风险分析技术等方面为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

欧盟有很多法令、法规和标准,涵盖了食品安全的一般原则、食品链的污染和环境因素、植物卫生检查、粮食卫生,以及国际间食品安全的规定。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是从农田到餐桌一系列环节的综合管理,成为欧盟食品新政策的基础,并在其框架下于2002年1月通过了第178/2002 号法规,即《通用食品法》,确定了食品和食品安全的通用定义,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之后的欧盟食品法律提供了基础。除欧盟范围的法律法规外,各成员国也制定了适用于各自国内的食品安全法律,如英国1955年制定的《食品法》和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德国1879年即已颁布的《食品法》,等等。

中国国务院于1964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重点管理的社会事务。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之后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之后经四次审议,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施14年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为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