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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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均必须按照中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2003)进行安全性试验,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审定,报请卫生部批准。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21—2003)的程序部分对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及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添加剂,分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选用毒性试验的原则:对于食品香料,鉴于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品种很多,化学结构很不相同,而用量则很少,在评价时可参考国际组织和国外的资料和规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对于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对于其他食品添加剂,则根据不同情况详细规定应进行的毒理试验项目。
食品添加剂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首先,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WHO已公布日容许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两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 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但生产工艺、成品的纯度和杂质来源不同者,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下一阶段试验。其次,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WHO 未公布日容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做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再次,对于由动、植物或微生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品种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