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克里斯泰森与法医毒理学
1781年,普兰克(Plenck)提出“从人体脏器中用化学方法鉴定毒物是中毒的唯一证明”这一著名论断以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研究,至奥尔菲拉取得空前的成就。但是克里斯泰森(Christison)提出了异议,他指出:“我不能同意德国和多数法国法医学者的这种主张,仿佛医学的证据对中毒的证明永远不会超出很高的可能性,但是医学证据如与其他情况证据相结合,其概率之高将会使人无理由去怀疑中毒的存在。”这一论点认为中毒的证明不是单纯根据化学分析结果,而是根据医学证据的综合判断。这正是今天对中毒诊断应持的观点。普兰克的观点在毒物分析发展史上曾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片面性也不利于对中毒证明。
在建立科学的毒物学总论方面,奥尔菲拉关于毒物学的概论着眼于毒物的分类,有一些总论性的内容却放在第二卷的后部,而克里斯泰森则用较大的篇幅在各论之前明确列出中毒总论,包括毒物的生理作用的三个途径,即局部作用、吸收后作用(在血液中的发现)和远隔作用(对脏器)。另外,他还提出了毒物作用发生变化的原因,即作用的条件:量的效应、固态或液态、化学结合、混合作用和是否稀释、组织的差异、器官的差异、习惯与特异体质等。
在科学地认识毒物对人体的损害方面,克里斯泰森重视介绍中毒症状与一般疾病的差异,刺激性或腐蚀性毒物中毒、麻醉性毒物中毒、麻醉刺激性毒物中毒的临床特点。
关于砷中毒,克里斯泰森总结古今文献报告的许多实例和研究,指出砷中毒有如下特点:
第一,化学性质。金属砷无毒,砷蒸气有毒,其化合物在水中溶解度愈大,毒性愈烈。
第二,作用途径。最常见是内服中毒。除健康皮肤以外,毒物可通过表皮剥脱的创面、皮肤溃疡、眼结膜、鼻黏膜、直肠和阴道黏膜吸收中毒,这些都有实例为证。
第三,中毒症状。明确分为三种:(1)有明显消化道刺激症状,伴有全身衰弱,但神经症状不明显。此型最多见,多死于24 小时至3日内。(2)很轻或不伴有消化道刺激症状,以麻醉症状为主,多死于五六个小时内。(3)见于服用量少或大部分毒物随吐物排除例,其病程迁延至少6日以上,可有消化道刺激症状和神经症状。有不少例子证实消化道症状不仅见于内服中毒,其他途径中毒也可见到。
第四,致死量。为0.13~0.26 克。
第五,解剖所见。第二型症状死亡者,胃肠道大都无炎性反应,而第一型者炎性反应十分明显。可出现黏膜糜烂和小溃疡。胃内多有血性液体,黏膜皱襞间常见毒物结晶残留。十二指肠常受累,小肠和结肠可表现正常,但直肠却有明显的炎性表现;在迁延死亡者即使由其他途径投毒也常见胃黏膜刺激反应,对这些由于毒物排泄所致的继发性损害,当时尚缺乏明确的理解。注意到砷对心的肉眼损害,但未指出其对肝肾的损害。还介绍了一些砷能延迟尸体腐败的例子。
第六,毒物分析。在马什法出现前,只有几种沉淀法和一种还原法由胃内容中检验砷,且并不特异。马什法出现后,奥尔菲拉首先用马什法从人体脏器中检出砷,成为由脏器中检出毒物的起点,并被认为是科学毒物学检验在法庭上应用的第一例。
关于汞中毒的毒物分析,克里斯泰森认识到升汞易与有机物质结合,提出用氧化亚锡沉淀法由胃内容液体中检出汞。
关于阿片中毒的毒物分析,克里斯泰森设计了由混合液体中提取阿片及其主要成分的方法,应该认为这是最早的由生物检材中提取生物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