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作机制研究
目前关于旅游合作机制的研究一般在区域合作的背景下进行,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两个方面。
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的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度相对较高的是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动力机制等几个方面。如李爽(2006)认为要秉承“诚信、合作、共赢”的理念构建激励相容机制、利益平衡机制、高效仲裁机制、合作保障机制等[7]。宋子千(2008)认为应当包括动力机制、过程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空间作用机制等[8]。刘春艳(2009)提出要树立“共赢互融”的理念,强化利益共享机制,注重市场信息和预警平台[9]。吴国琴(2007)[10]、李晓(2008)[11]、张安民等(2009)[12]、陈佳平(2010)[13]、刘民坤和刘响明(2014)[14]等针对不同地区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做了相应研究与探讨。李贺(2011)指出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宏观利益驱动和以旅游企业为代表的微观利益驱动是区域旅游合作的两大动力源泉[15]。
实践研究方面,学者们多选取具体的地理区域为研究对象。如喻学才(2002)[16]、胡平(2003)[17]、张航(2005)[18]、耿海玉(2007)[19]等对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进行了合作机制的研究;陈建新、曾志军等(2004)[20],陈玲(2005)[21],龙良富(2011)[22]等学者则针对泛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进行了旅游合作机制的探讨。目前有不少学者对区域旅游合作和合作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比较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想法,并通过实证研究构建了一系列合作机制,这对于区域旅游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但是我国区域旅游合作的研究起步晚,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构建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动力机制等几个方面。以动力机制为例,当前关于动力机制的研究对重要性分析有余,而对内在机理深挖不足。对于具体如何运作相应机制等问题尚欠考虑,研究还不够完善;实践研究方面成果虽然较多,但选取对象一般均为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对于西部、中部欠发达地区如何进行旅游合作机制的构建等问题的研究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