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与出资人

(二)关于股东与出资人

注意到《民法总则》第76条第一款针对营利法人的界定使用了“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的表述,据此,“股东”属于“出资人”的一种形式。不过,我理解,“股东”与“出资人”的细微区别在于:“出资人”一般指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如果未缴付任何出资,不宜称为“出资人”;而未缴付任何出资这一事实,不影响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股东与出资人本质上是同一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