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独资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有限公司,其设立和组织机构,优先适用《公司法》第65条至第70条的规定;在涉及《公司法》第65条至第70条未作规定的事项时,比如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登记、股东名册等,则应适用《公司法》第23条至第56条的规定;至于除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外的其他事项,则应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公司法》第57条至第63条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在内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等作出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公司治理等事项还需要适用,并应优先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此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出台了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法规,实务中应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