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

第二十二条 【 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22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无效,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撤销,第三款规定了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担保要求,第四款则规定了公司决议被撤销后涉及的变更登记撤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