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
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条款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所持股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被强制执行转让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