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责任
实践中,股东交付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11条就规定:“本意见所称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
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能就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99条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