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由于《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使用的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表述,因此,作为公司设立条件的出资额,无需是实缴的,可以是认缴的。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一款,《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所说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一旦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即成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此,就有限公司而言,“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别在于是否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针对有限公司,《公司法》在不同的条款分别使用了“出资”“出资额”“注册资本”“股权”的表述。这几个表述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接下来做一分析。

(一)关于“出资”

《公司法》所使用的“出资”,分别具有以下两种含义(总体而言,二者的实际含义差别不太大):

一个是作为动词(或动宾短语)使用,意指“提供资金”或“投入资金”,即“出钱”。比如,《公司法》在下面这些条文里使用的“出资”,就是这样的:第24条里的“出资设立”,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里的“出资时间”,第27条第一款里的“用货币出资”和“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28条第一款里的“以货币出资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及第38条里的“出资最多”。

一个是作为名词使用,意指“提供的资金”或“投入的资金”。比如,《公司法》在下面这些条文里使用的“出资”就是这样的:第27条第一款里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第27条第二款里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第28条第一款里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第28条第二款里的“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和“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第29条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第30条里的“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和“交付该出资的”,第31条和第32条里的“出资证明书”,第34条里的“认缴出资”以及第35条里的“抽逃出资”。

多数情况下,“出资”往往跟其他字或词一并使用,比如,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在作为名词使用时,在未指明的情况下,“出资”可以指股东认缴的出资,也可以指股东实缴的出资。因此,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出资”是实缴的出资还是认缴的出资,以避免产生争议。这同样适用于“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关于“出资额”(https://www.daowen.com)

《公司法》使用的“出资额”,意指“出资的金额”。我理解,“出资额”与《公司法》第199条和第200条所述的“出资金额”的含义相同。

因认缴出资而有“认缴的出资额”,因实际缴付出资而有“实缴的出资额”,既不认缴、也不实缴,则不存在出资额。有鉴于此,在未指明的情况下,“出资额”可以指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可以指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出资”是实缴的出资还是认缴的出资,以避免产生争议。

(三)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亦即,在金额上,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从而,基于有限公司各个股东的认缴行为,而有各个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在此基础上,基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有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股权”

“股权”即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权利;而股东资格,在有限公司设立时,则是通过签署有限公司的章程、认缴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而取得的。关于股东资格,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条的注释。

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可能是认缴的出资额,也可能是实缴的出资额,还可能是一部分实缴的出资额、一部分认缴的出资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如前所述,取得股东资格意味着有权享有并行使某些股东权利,比如记载于股东名册、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但不等于必然能享有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各种权项。股东是否能够享有并实际行使某些股东权利,取决于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取得了股东资格但可能不享有某些股东权利、甚至可能会被解除股东资格。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