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
2026年02月20日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
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65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的制定权归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可以有两种模式:
一是,直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种模式既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也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是,先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种模式应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因为,在国有独资公司成立时,董事会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设置,董事会成员需要依据公司章程产生,即先有公司章程、后有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因此,我理解,国有独资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即其第一份公司章程)应由国有独资公司制定;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后,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可先由其董事会制订章程修正案草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草案,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结合《公司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我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