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和法律地位

一、有限 公司 经理的设置和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的表述,因此,《公司法》并不强制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经理,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

在有限公司设置经理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没有像《公司法》第44条第三款针对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设置那样使用了“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的表述,因此,有限公司既可以设一名经理,也可以设数名经理。当然,实践中,有限公司通常只设一名经理。

在法律地位方面,与《公司法》明确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民法总则》明确将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界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将公司的监事会界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不同,不论是《公司法》还是《民法总则》,都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什么机构。

结合《公司法》第46条第八项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职权、第49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关于“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和第36条关于“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我倾向于认为,可以将公司的经理理解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或“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