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
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及职权
在董事会的设置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6条第一款使用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而不能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在董事会的职权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6条第一款使用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既包括了《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也包括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一款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当然,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不享有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申请破产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