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及其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其他所有的有限公司都应当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所说的“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根据《民法总则》第81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属于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应于《公司法》第36条第一款所说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和《公司法》第51条所说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值得注意的是,就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董事会”属于公司的执行机构,这是《民法总则》的界定;《民法总则》并没有使用“决策机构”的表述,因此,不宜将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称为“决策机构”。因为单从决策的角度看,不论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都享有一定的决策权,从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都可以被称为“决策机构”;甚至,公司的经理也有一定的决策权,但经理不宜被称为决策机构。
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上,由于《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使用了“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的表述,因此,《公司法》只是对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的下限和上限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要求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字,从而,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可以是在不低于3人、不超过13人之间的任何整数;不过,为避免董事会表决时出现投赞成票与投反对票的董事人数相等而无法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实践中,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通常会取奇数。
与此对应,《公司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下限为5人、上限为19人。注意到,实践中,有的股份公司在其章程中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一个不少于5人但不超过19人的区间,而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字(详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08条的注释),因此,我理解,有限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一个不少于3人但不超过13人的区间——不过,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也可能会要求对这类规定作出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50条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因此,《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了除外情形,“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