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记录
2026年02月20日
三、董事会会议记录
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负有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的义务。
在会议记录的内容方面,由于《公司法》第48条第二款使用的是“所议事项的决定”的表述,因此,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事项为“董事会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由于《公司法》第48条第二款没有对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比如,会议记录的其他记载事项、记录人的资格和确定程序等等,在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将董事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不过,我认为,董事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应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宜;此外,董事的出席情况(由董事本人出席还是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的代理人的表决的情况,亦应记入会议记录。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并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记载事项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
在会议记录的签署方面,《公司法》第48条第二款只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而不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代理人、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结合《公司法》第106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我认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的记录人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https://www.daowen.com)
在会议记录的保管方面,《公司法》本身没有对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和保存作出规定。根据国家档案局2012年制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参加人员名单都属于“本企业董事会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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