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

(一)继承

考虑到在有限公司的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第75条允许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在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自然也就不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也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当然,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形,其股东资格的继承应以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