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分 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对分公司进行了界定,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与此相对应,公司是其分公司的“总公司”。

由于《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使用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表述,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设立分公司,但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登记。

不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申请分公司登记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14条没有规定分公司的登记机关,而是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这方面,相对而言,在立法技术上,《合伙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更加清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分公司的名称;(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3)分公司的负责人;(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针对未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公司法》第211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