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三)分 公司与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与分公司相对应的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考虑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将“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界定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我倾向于理解,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一种。

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关于“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的规定,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已失效),公司的分支机构,指的是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公司承担的经济组织。

有的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能会采用“分公司”以外的其他的表述,比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分公司”、“分厂”、“分店”等表述;尤其是,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已失效)的规定,银行类的公司的分支机构往往采用“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表述。

公司的分公司与办事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办理工商登记,而办事处则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关于办事机构,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0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