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机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的承担】
2026年02月20日
第五十六条 【有限
公司监督机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的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56条要求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其监督机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监督机构因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是因其职务行为、为公司的利益而发生的,自应由公司承担。
不过,《公司法》第56条将应由有限公司承担的费用限定为监督机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如果不是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公司可不承担。至于何为“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此外,《公司法》只是规定作为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每一名监事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尽管如此,由于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离不开每一名监事的职务行为,监督机构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往往是由每一名监事单独或共同履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之和,因此,《公司法》第56条关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监事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