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衔接

三、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衔接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某一事项既要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又要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在决策程序上,是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再提交股东会表决,还是可以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再由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再做决策?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46条,这些事项包括以下各项:(1)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3)利润分配方案;(4)弥补亏损方案;(5)增加注册资本;(6)减少注册资本;(7)发行公司债券;(8)公司合并;(9)公司分立;(10)公司解散;(11)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到《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和第46条针对“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这4个事项都使用了“方案”的表述,但针对其他7个事项,则只有《公司法》第46条使用了“方案”的表述,《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没有使用“方案”的表述,有鉴于此,我倾向于认为,对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使用了“方案”的表述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这4个事项,应先由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之后再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才是有效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当然,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全体股东也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以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的方式,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对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未使用“方案”的表述的其他7个事项中除公司解散之外的6个事项,既可由董事会先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的方案”“公司分立的方案”“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之后再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也可以先由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当然,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全体股东也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以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之后,再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或全体股东的书面决定和授权,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这也属于《公司法》第46条第二项所说的董事会行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职权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司解散,可由董事会先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制订“公司解散的方案”,之后再提交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不过,在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或决定之后,则应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等规定行使相应的清算职权,公司董事会则应当停止行使职权。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对《公司法》第184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