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公司决议无效
在如何认定公司决议无效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裁判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4月12日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6条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上述内容没有纳入正式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但是,至少可以从中看到法院系统对如何认定公司决议无效的思路。
结合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总体而言,法院的思路可能是:只要公司的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公司决议无效。
由此看来,在认定公司决议无效方面,法院实际上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65],尤其是其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规定。亦即,如果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就可以认定相关公司决议无效了。当然,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仅指《公司法》本身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过,从目前查询的案例看,实践中,法院裁判的逻辑通常是这样的:案涉公司决议违反了《公司法》或某一法律的某条或某款的规定,而《公司法》或该法律的某条或某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某个股东的某项权利,所以,案涉公司决议应当无效。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通常是直接作出《公司法》或某一法律的某个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认定结论的,至于为什么《公司法》或某一法律的这个条款是强制性规定,则未作说明,也没有对“为什么《公司法》或某一法律的这个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出解释[66]。
比如,在2016年6月27日就夏舸中与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西交通公司”)、何红阳、潘万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334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做出于2010年,本案应适用200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夏舸中向代明贵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不包括代其参加股东会并对决议内容发表意见的内容,故2010年3月30日、6月20日、6月24日、6月29日黔西交通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做出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没有经过当时仍持有公司93.33%股权的夏舸中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夏舸中就公司的该次增资已知悉并明确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故上述决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67]关于‘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侵犯了夏舸中认缴增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无效。”
又如,在2015年6月5日就李容容与周子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何军、刘勇、杜雁翎、朱其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11月9日召开股东会议时,无证据证明已依法通知周子慎,且在周子慎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由何军代为签名,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将周子慎所享有的公司50.5%全部股权进行了分割转让,严重侵犯了周子慎的股东权利。上诉人李容容认为,周子慎与何军是母子关系,何军代为签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此,本院认为,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但基于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且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代理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尽管周子慎与何军是母子关系,但作为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周子慎与何军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代理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李容容未举证证明何军曾经出示周子慎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材料,使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何军有代理权,对于其主张何军代为签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何军伪造签名转让周子慎所持股份的行为事前未经周子慎授权,事后也未获周子慎追认,其处分行为属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因何军伪造周子慎签名,且该股东会决议将周子慎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何军、朱其彬、李容容、杜雁翎等人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周子慎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