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

第六十二条 【一人 公司 财务 会计 报告的编制和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条款注释

在财务会计报告方面,《公司法》第62条对一人公司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是,要求一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因此,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是其法定义务。

由于《会计法》第11条规定了“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公司法》第62条所说的“会计年度终了”之日应为每年的12月31日。

实践中,财政部门通常要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57条要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第二款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规定,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注意到,《公司法》第164条第一款针对所有公司规定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考虑到《公司法》第164条第一款适用于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而《公司法》第164条第一款已经完全包含了《公司法》第62条的全部内容,因此,未来修改《公司法》时,完全可以删除现行《公司法》第62条的整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