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
公司增资的适用
由于《公司法》第30条使用了“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的表述,因此,从文义上看,《公司法》第30条仅适用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交付非货币财产的情形。
不过,由于《公司法》第178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如果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并且其交付的作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规定的价额时,交付该非货币财产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增资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