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界定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 公司的界定

何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没有直接作出界定,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4条第二款还提到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表述,并规定“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目前,国务院尚未专门就“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企业”“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出台统一的规定,或公布“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企业”“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名单。

不过,在中央企业层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监管的中央企业,如果其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都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相应地,在地方企业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尤其是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能也应当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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