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后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修改】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公司在依法转让股权之后负有的三项义务:一是,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根据股权转让的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三是,根据股权转让的情况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相应地,在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受让方股东享有获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权利。
尽管《公司法》第73条第一句使用了“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的表述,我理解,在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时、在作为股东的法人依法分立的情形以及其他视同转让的情形时,《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