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2026年02月20日
一、国有独资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由于《公司法》第70条第一款使用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的表述,第三款使用了“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并且其成员不得低于5人,这与《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不同,与《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要求一般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低于3人即可也不同。
在监事会的组成方面,在要求“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的基础上,与《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一样,《公司法》第70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由不低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低于5人,从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能低于2人,否则,该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的,从而也就不具备《公司法》第23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设立条件。
不过,《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及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上限提出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自主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