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
《公司法》第75条允许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另外作出规定。其中,《公司法》第75条所说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指的是公司章程作出的与《公司法》第75条前半句所说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或者,规定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或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问题是,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不可以规定:在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的一位继承人继承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
我理解,在该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制定(或根据《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修改)的,并且此项规定当时在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生前取得了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此项规定或类似规定,公司章程中这样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75条所说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公司法》第75条所说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应指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相关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只享有部分股东权利,而不享有其他股东权利;只要公司章程允许相关继承人继承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关继承人就应当有权行使该死亡自然人股东原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
比如,在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2007)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曾以涉诉公司章程规定的“自然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只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合法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原第76条)和第42条(原第43条)的规定为由,确认涉诉公司章程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但书条款,在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果认为死亡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章程存在排除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2015年1月26日就徐佳等与北京市宣武炊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武炊机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案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43]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通常情况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只有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本案中,宣武炊机公司并未就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出抗辩,本院对公司章程审查后,该公司章程不存在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