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和程序
在出现《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有限公司都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不过,在召开会议的时间方面,跟《公司法》第100条针对股份公司发生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要求股份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同,《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时间提出要求,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也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在程序方面,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将会涉及《公司法》第40条、第46条第一项、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第三款、第53条第四项和第55条第三款的适用问题。
以设有董事会且设有监事会的有限公司为例,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是,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后,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一项和第47条,公司的董事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就是否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在董事会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一款、第41条第一款,则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由董事长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三是,在董事会作出不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或者未能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三款和第51条第三款,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就是否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四是,在监事会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第41条第一款,则由监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由监事会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五是,在监事会作出不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或者未能召开监事会会议或者监事会会议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三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并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