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法律地位

二、有限 公司股东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民法总则》第80条,《公司法》所说的“股东会”,属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即权力机构,对应于《公司法》第44条所说的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或《公司法》第50条所说的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董事”,《公司法》第51条所说的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

结合《公司法》第66条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规定,股东会作为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36条所说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有这么几层含义:

一是,在行使的职权范围方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了《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所列出的各项职权、《公司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不包括《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应由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以及《公司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应由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的职权。

二是,在行使职权的形式方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全体股东采取以书面决定代替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三是,在行使职权的方式方面,主要是由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行使进行的。

四是,在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有限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第38条至第43条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召开、表决、会议记录等事项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概念:“股东会”属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会议”则是“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