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
公司的权力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66条共两款,第一款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及其如何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对“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确定办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