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会及其组成、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67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董事的任期和组成,第二款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第三款则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