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二、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言,《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所说的“他人”,指的是除公司自身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既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职工,还包括公司的子公司等;《公司法》第16条所说的“担保”,包括《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的归属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的归属自主作出规定,这包括以下几种安排:

一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不论是何种担保、担保数额多少,均应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

二是,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不论是何种担保、担保数额多少,均应由公司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

三是,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担保,应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而低于这一金额的对外担保,则可由公司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

四是,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公司在一定期间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的总额达到一定的金额之后,应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而在这一期间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的总额低于该特定金额时,则可由公司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

五是,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类似安排。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使用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因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只能由公司的执行机构或权力机构行使,不能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我倾向于认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也不宜将该决策权授权给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担保、也不论担保金额多少,都必须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

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数额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自主作出规定,这包括以下几种安排:

一是,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数额作出限制,只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数额累计达到了这个总数额,公司就不能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了。当然,这个总数额可以是一个确定的金额,也可以基于公司特定时点(比如上年度末)的财务数据(比如总资产额或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

二是,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每一笔对外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每一笔对外担保的数额均不得超过这个数额。

三是,公司章程也可以在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数额作出限制的同时,对公司每一笔对外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

四是,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类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