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
公司分立”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有限公司分立时,与分立前的公司相比,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的股东情况、股权结构乃至公司的财产、资产、负债情况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有鉴于此,《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允许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公司分立的具体事项,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九项、第175条至第176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