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的职权

三、执行董事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二款,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作出规定。据此,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其执行董事享有《公司法》第46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规定其执行董事享有的职权比《公司法》第46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少。

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比《公司法》第46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少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章程可以将《公司法》第46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相应的职权规定为属于其权力机构行使的职权,以避免发生其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职权出现衔接断层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基于执行董事作为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我认为,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应以不超过《公司法》第46条以及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为宜。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请见《公司法》第46条和本书对该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