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法总则》第58条第二款规定了“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因此,“有公司住所”也是设立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
根据《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关于公司住所的功能、条件等事项,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0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