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五、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三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发生《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变更,比如,股东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公司不仅应当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不过,由于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三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均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额发生变更,不适用变更登记程序、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如果不涉及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则无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不过,由于“股东的出资额”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将导致公司章程关于相关股东的出资额发生变动、进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关于“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的规定,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下,有限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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