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民法总则》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是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不过,《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所说的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的“知识产权”,指的应当是《民法总则》第2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中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部分,不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接下来对主要的几种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进行分析。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8年印发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在内的专利资产的评估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我理解,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用于对公司作价出资。
甚至,专利使用权亦可作价出资。比如,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曾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6],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不过要求作为出资的专利使用权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专利权人和公司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注册申请权
根据《商标法》第42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11年印发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的评估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我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申请权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用于对公司作价出资。
甚至,商标使用权亦可作为出资。比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曾在2006年印发了《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允许股东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也允许股东作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以其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获得的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但要求股东应当将商标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并且,如果股东以经许可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必须载明商标许可的种类、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再许可等内容。
(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10年印发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评估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用于对公司作价出资。
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的情况比较常见。(https://www.daowen.com)
(四)专有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现有法律没有对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出统一的界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等互有交叉,难以清晰界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关于技术成果的规定,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我倾向于认为,专有技术是技术成果的一种,是技术成果中除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外的部分,属于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
现行法律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8号)也明确提出“支持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应符合这样的条件,即“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仅适用于部分投资者或部分地区,但是,我理解,专有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其他投资者同样可以以专有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对公司作价出资。
实践中,专有技术通常纳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有可能跟专利、商标、著作权一并评估作价;而商业秘密则可能作为专有技术的一部分作价出资。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5年印发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评估提出了若干指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用于对公司作价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8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才产生;未经登记,不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5年印发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评估提出了若干指引。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用于对公司作价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之间可能没有非常明显的界限,甚至难以做出明确的分割,实务中可能作为一个资产包一并作价评估。实践中,在以知识产权对公司作价出资时,应事先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