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税务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对公司出资,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股东为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股东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一)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自然人以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中: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不过,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的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https://www.daowen.com)
不过,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允许纳税人在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非货币资产(即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公司,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但对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
有鉴于此,在股东作出以非货币财产对公司进行出资时,应当考虑相应的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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