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以书面决定代替召开股东会会议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原则上,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也可以通过直接作出书面决定的方式来行使职权,而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全体股东以书面决定的方式行使职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对于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这一安排,每一个股东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二是,每一个股东都须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作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在程序上不涉及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表决、记录等方面的事项,相对高效;同时,由于每一个股东都同意,通常不存在侵害股东的程序利益的问题。
当然,全体股东作出的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也应当适用《公司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公司章程未经依法修改、生效之前,其内容也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有关《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所说的“签名、盖章”的理解,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5条第二款中的“签名、盖章”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