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

七、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

针对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权利的行为,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规定了“股权转让纠纷”案由。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条关于“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都没有将股权转让纠纷列入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范围,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属合同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属侵权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比如,在2016年6月29日就张信泽、周清与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又如,在2016年11月9日就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辖终216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上述条款系针对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公司诉讼主要是关涉公司的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的变动,且胜诉判决往往产生对世效力。本案纠纷源于赤天化公司将其拥有的高特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京道凯翔企业,阳光佳润公司、佳兴和润公司、鹏瑞公司、速速达公司作为高特佳公司的股东,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其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而,本案纠纷系高特佳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及第三人因股权转让行为而产生。该诉讼虽与公司有关,但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也不涉及多项法律关系,该案判决仅对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高特佳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诉讼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系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应适用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据此裁定其享有本案管辖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赤天化公司与京道凯翔企业,因阳光佳润公司等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约方,故不应受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限制。赤天化公司主张适用该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阳光佳润公司等以其股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提起,即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阳光佳润公司等提起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阳光佳润公司等认为赤天化公司与京道凯翔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的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故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地即为侵权行为地。经审查,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载明该合同在贵阳观山湖区赤天化大厦17楼签订。本案诉讼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应当是阳光佳润公司等所认为的股权转让方赤天化公司及股权受让方京道凯翔企业,高特佳公司仅为股权转让目标公司,与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各方均无实质性争议,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阳光佳润公司等称可依高特佳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院不予支持。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赤天化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京道凯翔企业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结合案涉争议标的金额的实际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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