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产生办法和任期

二、国有独资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产生办法和任期

在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7条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应当适用《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可以是在不低于3人、不超过13人之间的任何整数;不过,为避免发生董事会表决时出现投赞成票与投反对票的董事人数相等而无法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通常会取奇数。

在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公司法》第67条第一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不过,与《公司法》第70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由职工代表监事并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不同,《公司法》本身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人数或比例提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只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在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方面,《公司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了,除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他董事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只能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包括《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所说的“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在董事的任期方面,《公司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也是每届不超过3年;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和《公司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符合“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的前提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的具体任期,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予以规定;并且,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和《公司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实行灵活的董事任期和更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