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组成、监事会主席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有限 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组成、监事会主席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51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及其人数,第二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第三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第四款则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