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限 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23条共五项,规定了设立有限公司应当满足的六项条件,分别是:股东人数、出资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除了其中的“股东人数”外,《公司法》第23条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对应于《民法总则》第58条第二款关于“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的规定。

注意到,《公司法》第23条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是穷尽式的列举,我倾向于认为,在立法技术上,《公司法》第23条不如《合伙企业法》第14条关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周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五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是个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新情况作出新的规定留下了余地。我倾向于认为,如果《公司法》第23条能够加上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则更加完善。

以下分别对《公司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六项条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