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决议撤销
2026年02月20日
六、
公司决议撤销
《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制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决议、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的事由包括三个:一是,作出相关决议的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作出相关决议的会议的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三、相关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所述,我倾向于认为,不仅仅是《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所说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只要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以及与召开会议相关的其他程序性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均应允许股东申请撤销相关会议作出的决议。
由于《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使用的是“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表述,因此,公司决议的撤销无效,需由股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理后以裁判形式予以撤销。
对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由。
就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而言,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仲裁机构是否有权撤销公司决议?二是,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有哪些?三是,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被告是谁?四是,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不是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五是,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六是,法院如何作出撤销决议的裁判?七是,公司决议被撤销无效,是否有溯及力?如何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
这部分先分析前六个问题,由于公司决议被撤销与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有关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第七个问题,放到后面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