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69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关于这一限制性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司法》第69条所说的“兼职”,应理解为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顾问

二是,由于《公司法》第69条使用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表述,因此,在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除该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不过,即使是在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也还需要结合《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和第14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来考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该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还应当考察《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等法规的要求。

三是,由于《公司法》第69条使用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表述,因此,《公司法》第69条只是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该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不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非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非经济组织兼职不受《公司法》第69条的约束。

不过,同样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非经济组织兼职,还应当考察《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等法规的要求。

考虑到,根据《公司法》第67条第三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的,从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当然也是董事,“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因此,我理解,《公司法》第69条同时提及“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存在重复,可以调整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

此外,考虑到《公司法》第69条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包含了“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理解,《公司法》第69条的表述可以进一步调整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